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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赣民字〔1998〕53号
1998-04-14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赣民字〔 1998〕53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1998年4月14日)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农发行省分行,省农金体改办,交通银行南昌、九江、新余、景德镇分支行,南昌城市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 0年九月下发了《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0〕203号),对社会团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我省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转发了这个《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1991年10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又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的通知》(赣民发〔1991〕57号、赣财文字〔1991〕115号),对社团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几年来,各地认真执行这两个《通知》,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的账户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问题:一是有的社团注销登记或撤销解散,却没有向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社会团体的帐户仍在继续使用;二是有的社会团体帐户迁移也不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三是发现有的社团未经批准设立多个账户,逃避财务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团体帐户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社团账户)。开户时须持有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还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有正式文号的批复文件,有预算外资金来源的社团开户时,应持有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账户。

二、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签(财务专业章),必须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社会团体全称一致。

三、社会团体申请变更帐户名称或迁移帐户,均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银行办理销户和重新开户手续。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的重要凭证。

民政部门应及时把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的社会团体名单通知有关银行,并负责收缴该社团的证书和各种公章,要求其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有关银行应通知改社团限期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来的,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把情况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社会团体新开立的帐户或账户变更后,应及时向民政部门申报备案。超过三个月不向民政部门申报备案的,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社会团体 开立的帐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向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

七、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年度检查时,向民政部门(基金会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还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八、本通知发布前,社会团体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在这次社会团体清理整顿过程中,一并进行核查清理,并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如情况变化,须补办开户手续;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精神开立的银行账户,将限期撤销。

(此件现行有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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